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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家看法周末节目: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
http://www.hao365.net 发布:2007-5-29 17:07:32 来自:转载

  三位不幸的少女,死于同一场车祸,赔偿金额却相差两倍之多“不同户口之间存在贵贱吗?不同生命之间存在差别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就意味着不同的人要执行同样的赔偿数额?“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我们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办法,才能最大程度抚平家属的创伤?”《大家看法》周末节目邀请权威法学专家、资深评论员以及遇难者家属、一线法官代表,齐聚演播室展开激情论战。

  101°热度故事:“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

  主持人劳春燕:101度热度故事,361度全民互动,欢迎各位来到《大家看法》周末演播室,我们常常说生命无价,但是一旦发生了意外,到底应该按照同命同价,还是按照同命不价的原则来进行赔偿呢,这确实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今年4月在重庆一起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过程中这个话题再一次引发了大家的热烈讨论,我们现在一起来看一下这条新闻。

  今年4月23日,重庆北碚区长生桥上发生了一起客车坠桥的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善后赔偿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对于这个问题,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表示,“事故的善后赔偿一定要坚持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原则,不能区别对待。”这番讲话立刻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是按照受害者不同的户籍身份来核算赔偿金额,2006年1月,重庆市3个不幸的花季少女,在同一个街区,搭乘同一辆车,死于同一场车祸,两个城里孩子得到了20多万的赔偿,而另一个来自农村的孩子只赔得9万元,相差超过两倍的赔偿数额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争议。

  出于对不同受害人实际损失情况的考虑,广西、四川、河南等地法院也曾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指导意见,对于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并且达到一定居住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保持一致。

  但是这些省市的做法仍然没有平息一些人对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的质疑,他们认为“同命同价”是生命意义上的天赋平等,对此不应该有任何的附加条件。那么“同命同价”是否就意味着公平?尊重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是否就不平等?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到底应该采取哪种方式才更为合理?

  361°全民互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到底是否应该执行同命同价的原则呢?

  热点争论一:人身损害赔偿赔的到底是什么?

  主持人劳春燕:那么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到底是否应该执行同命同价的原则呢,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核心话题,针对这个话题我们场上的嘉宾也分成了正反双方的意见,我们先来认识一下他们。

  江晓阳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李 楯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石述思 《工人日报》要闻部主任

  他们支持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行“同命同价”

  王志安 资深媒体策划人

  张柱庭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

  梁宏达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评论员

  他们反对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行“同命同价”

  主持人劳春燕:欢迎各位的到来,我们还是先请正方嘉宾阐述一下你们的意见,江博士。

  江晓阳:同命同价严格地说它不是讲的整个的赔偿,理解上应该是讲的赔偿金这一部分,那么赔偿金这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同命同价的,应该没有什么好说的,把他区别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这一点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在道德上也是值得考虑的。

  主持人劳春燕:在事故的赔偿上不应该有城乡之间的区别,应该同命同价,来反方。

  王志安:我觉得我们要辩论这个话题,首先要搞清楚这个同命同价这个价是指什么价的,其实我们讲,命本身实际上是没有价,因为我们要说一条命值多少钱,也就意味着我们在市场说花这样的钱是可以买到一条命的,所以说命本身没有钱。

  江晓阳:我反对。

  主持人劳春燕:江博士为什么反对?

  江晓阳:命本身是没有价的,但是你造成了人家死亡的时候它就是有价的,要辩证地看,你不能绝对地看,你绝对地看,现在我拿一个亿两个亿买这条命这个肯定是不存在,但是我造成了你死亡的时候要不要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不是价。

  王志安:不是,就是说赔偿是赔什么,我觉得赔偿的不是命的价格,而是。

  江晓阳:赔偿的是什么?

  王志安:赔偿的是因为这个人死亡所造成的后果。

  主持人劳春燕:就是更加明确一点来说的话,可以理解为这个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这个家庭因为受害者的离去所造成的损失。

  王志安:对。

  主持人劳春燕:那为什么就不能够用同样的标准来进行赔付呢?

  王志安:那我们其实就特别简单了,你想想每一个人因为他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上的这个后果和精神上的后果,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就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年收入十万的人,和一个年收入一千万的人,他的死亡对两个不同的家庭琐造成的经济上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江晓阳:我打断一下,年收入十万的人死亡了以后是不是按年收入十万赔,年收入一万的人死亡了以后是不是按年收入一万赔。

  王志安:从理论上讲是应该这样。

  江晓阳:我们现在不要讲理论,理论太空洞了,我们现在讲到国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十万是不是按十万赔,一万按一万赔。

  王志安:国家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是一回事,我就说我们讨论的是这样做是不是公正。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今天就来讨论,到底是同命同价公正,还是同命不同价公正,来。

  梁宏达:其实赔偿金你是给谁了,人已经死了你能给他吗,所以这个赔偿金是主要针对死者的亲属而言的,那么针对死亡亲属而言,他生前的收入这个影响就特别大了,一个一年能挣十万的人,和一个一年能挣一万的人,他对家庭的贡献是一样吗,因此他死亡给家庭带来的损失,那是绝对不一样的。

  江晓阳:是不一样,你说的又回到刚才王老师说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十万按十万赔,一万按一万赔,法律上规定城市人按城市的收入标准,农村人是按农村的收入标准,你十万,你收入是一百亿,你现在的城市标准只有一万,按一万赔,不是按你一百亿赔,你没有收入或者你收入只有一万,农村的生活标准是十万,按十万赔,我们现在讲的是标准。

  王志安:我本人也不主张用城市和农村这个标准,来简单地划分实际上交通事故中间的赔偿标准问题,中国现在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社会本身这样一种分制的情况,我们大家都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状况,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实际上他这个标准应该是越来越精确,就是说或许这两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间他都是城市人,但是由于这两个人的收入标准本身不一样,但他所获得的补偿金本身也是不应该一样的。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让石主任说一句话吧,他已经等的太久了。

  石述思:今天夏天来的特别早,5月初就来了在北京,而且在这么几百瓦的大灯照射下,我居然觉得不寒而栗,我认为我是最踏实地坐在这儿的一位,我还来之前,我还算一个很笨的人我在做点功课,网上所有搜索的证据都是反对同命不同价,至于理由,为什么我一直保持沉默,因为我找不出任何一个理由去支撑同命不同价。

  主持人劳春燕:石主任都已经想不出一个理由来支撑同命不同价这样的原则,来,张教授给他一个理由吧。

  张柱庭:我是专门搞交通法规的,实际上我自己的感受是什么呢,第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先命一下题,这个命是什么命,这个价是什么价,如果说这个命是指的我们每个人的生命权,那这个毫无疑问,大家是平等的,不应该有高低贵贱的差异,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现行的司法解释里,并没有列出一个对每个人平等生命被剥夺以后生命赔偿多少,没有。

  江晓阳:有,25条的第二款就是。

  张柱庭:死亡赔偿里面是没有这个命的权利。

  热点争论二:以生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是否合适?

  主持人劳春燕:那像我们现在刚刚短片里边介绍的,就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给,同一个标准给,可不可以?

  张柱庭:所以我马上要讲另外一个问题了,所以我是反对用城乡的办法,应该用死亡这个人生前收入水平来分,不是按城乡来分。

  石述思:我觉得我强烈地反对,我拿出我所有的力量去反对,以他们的收入作为界定该得到赔偿金的依据。

  主持人劳春燕:为什么?

  石述思:因为我觉得在中国的,从新中国成立起一直到改革开放的29年的进程中,我们的农民我们的农民工甚至城市的普通职工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觉得恰恰同命同价,从也许不是非常非常,因为死了才平等,已经很残酷了,只是从这一个点上,能够做一点法律允许的追偿机制,有何不可,难道不是和谐社会的精神吗?

  王志安:我的意思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一定等同于同命就同价,因为每一个生命都不一样,我们要承认,每一个个体生命无论是他在社会上的价值也好,还是他在社会上都不一样的,就是每一个个体生命的差异在一个人死亡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得到尊重?

  石述思:我觉得在死人面前讨论这样的话题首先是有损他们的尊严。

  江晓阳:我想打断一下王老师,你刚才说那个问题,要么在偷换概念,要么在混淆概念,每个人的价值你刚才说的不一样,是有一部分不一样,有一部分是绝对一样的,我的胳膊和你的胳膊绝对是一样的。

  王志安:不一定,我给你举个例子,江老师在日本有一个案例,就是有一个小女孩她练钢琴的,因为一场事故,她有一个手指头掉了,结果她母亲就起诉责任方,当时人家有一个赔偿标准了,一个手指头值多少钱,就是江老师您说的,所有的手指头都应该一个价,但是这个小孩的母亲就向法官说,他说我女儿这个手指头不是一般的手指头,因为她在练钢琴,她这个手指头没有了,她的前途就没有了,你不能否认她将来有可能成为莫扎特,所以她这个手指头就跟一般的手指头就是不一样,所以她就提出了一个天价赔偿。

  江晓阳:你刚说了这个手指头所谓不一样,是她这个手指头将来给她带来的财富不一样,它如果不带来财富,手指头的自然属性本身是一样的。你不能拿她将来这个手指头给她带来的财富来遮盖她的手指头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不管它自然属性一样不一样,来说到最后赔了多少多少钱?

  王志安:赔的时候呢,到底只赔自然属性,还是也包括社会属性。

  主持人劳春燕:石主任,一个钢琴家和一个农民工如果在同一事故中遇难了,他们应该得到相同的赔偿吗?

  石述思:YES,在今天YES。

  江晓阳:这个肯定是不对的,这绝对平均主义,这个肯定不对。

  梁宏达:追求绝对的平等,最后会带来标准的丧失,反而我们达不到这赔偿的目的了。

  张柱庭: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要介绍一下,刚才这个赔偿,我刚才讲是分两类,侵权和违约,那么侵权赔偿,他的原则设计项目和标准的时候,他的原则就是填平,造成你多少损失,赔偿多少。

  江晓阳:按照张老师刚才说的这个设计,这个设计本身就有问题,就有缺陷。

  张柱庭:现在这个填平原则,由于你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个人的情况不平衡,最后出来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权力平等不等于什么呢,获得赔偿额的等同,这是一个大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应该追求努力缩小差异。

  江晓阳:这个我是反对的,补偿额的差异应当尽量缩小,比如说我现在一个大老板,我一年争一百亿,他死了按什么赔,一个普通老百姓他一年挣一万按什么赔,缩小怎么缩小,是按一百亿靠,还是按一亿靠,还是取个中间值。

  张柱庭:我想是这样,新法律事实以后,应该首先是保险公司赔,那么保险公司赔出去一部分,就使得后来的赔偿额越来越小。

  主持人劳春燕:反方嘉宾,你们说每一次赔偿都要根据每一个个体不同的情况来进行,那这样的话,理赔是不是会面临很多技术上的难题。

  石述思:这个要靠举证来完成,这是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成本。

  李楯:这个情况我觉得是这样,在一般人如果接受标准型的赔偿,他就不再提问题了,这是他的一种选择,如果他再提问题的话,就面临着极大的诉讼成本,但我们觉得应该给他这种诉讼权利,就他有权利要求更多的赔偿,但实际能不能做到,那要经过审判才能决定。

  主持人劳春燕:石主任,你觉得我们反方嘉宾提出的这样的操作原则有实际的操作性吗?

  石述思:我无话可说。

  李楯:我觉得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比方说我们,我觉得刚才我们正方这一位嘉宾说的话有些还是需要考虑,就我们很多事情要均衡考虑,我们国家现在具体处理,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地方太多。

  石述思:李老师的问题就是说在很多问题,小学还没有毕业的,我们就在谈博士后的操作了,我觉得非常的荒唐,我觉得先把基础面的问题搞清楚。

  主持人劳春燕:来,基础面的问题先搞搞清楚,你还有什么话要说。

  石述思:社会肯定存在着很多不平等,不公平,很多法律之间打架的事情,也许会影响到很多人的正当的权益,但是难道我们不能换一个思路,不能从法律上的平等来迈出第一步,还要做这样技术,那样技术性的设计,从法律层面对于弱势群体进行某种补偿让他们获得某种平等的权益,也许是大家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热点争论三:个体差异在确定赔偿时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在事故赔偿中,不同受害人个体的实际差异是否应该得到尊重?打破城乡划分,按照生前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这样的方法是否合理?正反双方的嘉宾对于这些话题争执不下,接下来我们将邀请出一位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上场,她的家人直接遭遇了“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对于反方嘉宾支持“同命不同价”的种种观点,她是否能够接受?《“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大家看法》继续播出。

  主持人劳春燕:那么同一条命是否应该得到相同的赔偿呢?到底是同命同价更公平呢,还是同命不同价才能够彰显出公平呢,今天我们也请来了一位特殊的嘉宾,他叫曹小丽,是一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姐姐,我们先来看一下发生在曹小丽妹妹身上的事情。

  2005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路口,一辆夏利小轿车与一台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当场死亡。

  200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按照两名死者不同的户籍身份,判决肇事方赔偿具有城市户口的金文植的家属41万元,而对于农业户口的死者赵小英,判决赔偿其家属17万元。相差近两倍的赔偿金额让本不在意赔多少钱的赵家人感到十分不满。

  曹小丽:“我们觉得这个一点都不公平,人都是一样的人,但是为什么就不同价?”

  赵小英的姐姐曹小丽决定继续上诉,争取相同数额的赔偿金,但是她们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这样的做法没有实际意义。对此,曹小丽仍然没有放弃,她毅然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了上诉,她的行动能为妹妹争取到同样数额的赔偿金吗?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现在就有请曹小丽上场。你妹妹遇难以后赔了你们多少钱?

  曹小丽:17万多一点。

  主持人劳春燕:一开始是觉得可以接受的?

  曹小丽:因为我问过律师了,这个是根据法律制度,赔偿标准赔偿的。

  主持人劳春燕:那后来怎么会想到去起诉,打官司呢?

  曹小丽:后来是我知道,不是两个人同时遇难的嘛,那个人41万,我们17万多一点,我就问那个原因,他说是因为户籍的不同,所以造成了赔偿标准不同,我当时觉得不公平,所以我就再次进行起诉。

  主持人劳春燕:听说二审的判决结果刚刚出来。

  曹小丽: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主持人劳春燕:那能够接受吗?

  曹小丽:当然是觉得不服。

  主持人劳春燕:今天我们这边也坐了三位反对同命同价的嘉宾,我们看看他们有些什么样的问题要来问你。

  王志安:你妹妹在北京做什么工作?

  曹小丽:我妹妹在餐饮做收银员。

  石述思:你为什么觉得不公平?

  曹小丽:因为我觉得就是同样的人,为什么他命价不一样。

  石述思:你是农村的呀,他是城里的呀,他收入比你高呀。

  曹小丽:城里人跟农村人同样都是人。

  石述思:他出身比你高贵,他是男的。

  王志安:这个其实一个观点,我觉得我们这边已经表述很清楚了,就是因为城市和农村户口所造成的歧视性规定,我们都是认为是错误的,也是不公正的,但是由于现实社会中间两个人现实的社会价值不同所导致的差异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曹小丽:我认为这个不正确。

  为了让自己的妹妹获得与城里人相同的赔偿,曹小丽不顾劝阻坚持上诉,虽两次驳回却依然不服。对于她的经历,反方嘉宾认为城乡分治的赔偿方式固然不对,但是每个人劳动价值的不同却必须得到尊重。对于这些观点,曹小丽坚决予以反对,她会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驳斥嘉宾的观点?接下来,我们还会邀请出一线法官的代表参与现场讨论,他会支持“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吗?

  “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下

  在昨天的节目里我们了解到,三位不幸的少女,死于同一场车祸,赔偿金额却相差两倍之多,城市和农村赔偿标准的巨大差别引发社会舆论强烈争议。

  不同户口之间存在贵贱之分吗?不同生命之间存在价值差别吗?每个人创造社会价值的不同,是否应该在人身赔偿中得到尊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就意味着要按照相同的数额来核算赔偿?

  针对这些问题,权威法学专家、遇难者家属、一线法官代表齐聚大家看法周末演播室,展开唇枪舌战。

  反方嘉宾提到,单纯按照城乡户籍的不同来确定赔偿标准,肯定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同命同价”,每个人社会价值的差别必须在赔偿时得到尊重。对于这样的说法,遇难者家属坚决反对,她会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反驳嘉宾的观点?场上正反双方的辩论,是否会因此发生那些改变?

  《“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大家看法》继续播出。

  361°全民互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到底是否应该执行同命同价的原则呢?

  热点争论一:按社会价值确定赔偿是否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忽略掉这个户口的问题,假使你妹妹挣的没有那个人钱多,假使你妹妹的收入没有那一位遇难者的收入高,那你觉得你可以接受这样一个赔偿的结果吗,就是赔给你们家的比较少,赔给他们家的比较多。

  曹小丽:这个我也不能接受,因为像我妹妹她在北京打工,她一个月有一千多块钱的工资,还有在我们家,我父母都是种田的,在家里也有收入,这样两项加起来不比在城里标准差一点。

  主持人劳春燕:您认为不管收入多少,身份有什么不同,都应该是赔同样的钱。

  曹小丽:对,因为他这个赔偿标准是按那个什么,我这里有一份资料。

  主持人劳春燕:还带着资料来了,是什么内容?

  曹小丽:就是关于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说,是作为判决的依据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33条规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但是他赔偿这个标准数额是违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规定。

  梁宏达:我认为这个不违背,实际上我们刚才争了半天跟命有关的话题,实际可以把命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叫价值,马克思讲价值怎么讲,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的劳动,你的命也是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这肯定是,第二部分还有一个使用价值的问题,就是说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特殊需要的某种属性,就说你这个命不仅是对自己来讲是有存在价值,你对别人也有使用价值,你可以搞慈善工程,你捐助别人,你的劳动给别人带来财富,这是一样的,所以说我们在考虑这个生命消失之后的赔偿,既要考虑他的价值,又要考虑他的使用价值,那么价值我跟江老师跟石老师都一样,我认为价值上是完全等同的,可是使用价值上大大的不同,就刚才王老师讲要尊重每个人使用价值上的一种不同,所以这两个加起来是赔偿金的总和,那这个之间,由于使用价值不同产生差异,有什么不好理解的吗,我认为这个好理解。

  主持人劳春燕:看曹小丽小丽能不能够接受你这样的观点?

  石述思:我再重复一句话,生命无贵贱大家都认为,不再争论,我认为劳动本身也无贵贱,也平等。

  王志安:但劳动报酬有区别。

  梁宏达:劳动创造的价值有大小。

  热点争论二:每个人社会价值的差异能否衡量?

  石述思:梁老师我问您一个问题,请教您怎么衡量这样的价值,你拿什么方式具体划钱,你说一个教授的价值,和在座的一个农民工的子女的价值,怎么衡量?

  王志安:用经济价值是可以衡量的,生命价值是不需要衡量。

  主持人劳春燕:到底怎么来衡量这个价值有操作问题?

  梁宏达:如果价值无法衡量,那就没有价值这个词存在了。

  张柱庭:这个很容易操作的问题,他的损失在他发生事故前是有收入确定方法的,实际上在我们交通事故里面在赔偿其他项目的时候都是能够找到相应证据的。

  石述思:如果这个人是乞丐,就该白死,他一分钱挣不到是吗?

  张柱庭:不是这样的,法律如果说你找不到,举证证明不了自己务工收入的时候,会按照社会的平均价值来衡量。

  梁宏达:现在有一种说法我非常赞同,就关于赔偿金,首先确定一个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作为一个基数,然后再用每个人的收入作为一个权数,加权,然后这两个加到一起作为赔偿金应该比较合理,这样也避免了单独靠收入来确定赔偿金造成的过于悬殊的现象,所以可能在这一点上民愤就没那么高了。

  石述思:3.0版本。

  主持人劳春燕:同命不同价是否违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条非常基本的原则呢,同命同价是否能够更加彰显出公平呢,今天我们也请来了一位法官,有请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的李有宇庭长上场。

  热点争论三:纯粹“同命同价”在实际操作中会遭遇那些问题?

  反方嘉宾梁宏达认为,每个人创造的社会价值都是有差异的,尊重这些差异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实际冲突;而正方嘉宾石述思则认为,每个人的社会价值差别根本无法衡量,以此作为赔偿依据会引发更大的不公。即将登场的一线法官代表会支持“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吗?对于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公平问题,他会有那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法?《“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大家看法》继续播出。

  主持人劳春燕:欢迎您,李庭长。

  李庭长:主持人好。

  主持人劳春燕:李庭长,很高兴您能够来到我们演播室,我听说你们法院现在也在尝试着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最近刚刚有一个案子是吗?

  李庭长:对。

  主持人劳春燕:给我们说一下大概的情况。

  李庭长:这个案子是在2006年的年底判决结案的,这个案子具体是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在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乘坐一辆出租汽车,这个出租汽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样乘车人受伤了,受伤以后他到法院,运输服务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公司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主持人劳春燕:他是什么身份的?

  李庭长:他是农村户口。

  主持人劳春燕:你们最后是赔给他多少钱?

  李庭长:我们判他赔了20多万块钱。

  主持人劳春燕:这是一个相当高的金额。

  李庭长:他是农村户口,老家在江西,但是我们赔偿的标准是参照北京市的城镇居民的生活费水平来来赔偿的。因为他在2000年就在北京市昌平区买了楼房,一直在北京市经商,在北京生活。

  主持人劳春燕:假使这个人就是一个农村户口,就是一个农村来的,他平时也没有在北京住,他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这个时候赔给他的钱。

  李庭长:应该参照农村的居民的生活费水平来赔偿。

  主持人劳春燕:就不是现在的20万了?那可能是多少?

  李庭长:十来万,相差很多。

  主持人劳春燕:差别是相当的大的,所以一条农村人的命和一条城市居民的命,这个最后的赔偿金额还是差距非常大的?

  李庭长:这个差距是大的,但是不能说城镇居民和农村的居民这个简单的命的差价,刚才我说的综合予以考虑,不能说城镇居民就比农村的居民价值就高。

  江晓阳:这肯定是体现了城乡人口的生命价值的不等同,就你刚才说的,就说的,这个农村的人在昌平住了五年,就按城里的人赔,刚才主持人劳春燕说了,如果一个人我今天进城,一下被撞死了,就按农村人赔,那你怎么就会知道将来我,比如我20岁今天进城被撞死了,那我未来的40年,可能我活60岁,我未来的40年你怎么就预计到我就不会在城里工作呢。

  李楯:这我有点不同的看法,因为作为一个法官,我倒是很赞同这位法官的判决,那么恰恰要根据很复杂的情况,那么我们只能根据眼前说这个人在出这个事故,在他这个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我们怎么来处理,怎么来给予补偿,而很难说他将来可能什么样。

  江晓阳:恰恰就是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这个问题,才造成了城乡,就刚才这小女孩她妹妹和城里人的所不同。

  李楯:我觉得这两种情况不一样,那么我说,如果我们按照一个机械的说,同样的人只要撞死了都给20万的话,那么我们假设有一个英国人恰恰走在中国,被撞死了,你给他20万,这20万给他的家属在英国值几个钱呢。我们要知道一块钱,同样的一块人民币,或者同样的一个英镑,一个美元在世界不同地方他的实际购买率是不同的。

  江晓阳:我是反对刚才李教授这个观点的,是绝对反对这个观点的,这就说明什么呢,就是刚才说我认为李教授他把自己的反对二元城市,人口的二元结构的这个政策他自己给否定掉了,他现在等于说的好象是比较支持城市二元结构,就是说你目前你住在农村,你死了。

  李楯:你恰恰理解错了,我们反对他,而且我们直到现在,我们说连续五年给两会,虽然我不是代表,也不是委员,给他们做议案,要求设立城乡一体的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是在法律上给一个平等待遇,我们说给他的宪法权利地给他平等的对待每个人,和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完全是两回事,否则《侵权法》就不存在了。

  江晓阳:不,现在就说到为什么我今天进城被撞死了,和他一直住在城里面的就不我一样呢?

  李庭长:我们法院判定案件必须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判,不是说想当然,或者我个人认为这个农民就应该和这个居民一样的,同等的标准来赔偿,不能简单的这么认为。

  热点争论四: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赔偿不等的问题?

  石述思:我想跟法官说两句话,首先我觉得你已经尽力了,谢谢,你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了,我认为做了非常大的平等的努力的,至少我现在感觉到法律的阳光,平等的阳光不是照耀到所有的农民,至少流动人口,已经被我们在裁决案件的时候注意到了,你做得很好,那能不能今天我们在座所有人,能不能我做一个提议,能不能咱们联合呼吁一下,最高法备受争议的,像很多很多有时只是那样做过的那样,咱呼吁取消它,修改它。

  李庭长:就是说咱们一起来呼吁,我赞成这个观点,因为现在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或者说城乡差别的问题也是大家都关注,我们审理案件,好多律师当事人都在争论不休这个问题,而且刚才我所说这个案件是极少数的,大多数还是是城镇按城镇,是农村按农村,我们作出这个判决是依据最高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批复和一个复函,根据这个复函的精神来作出判决的。就说咱们是不是要求咱们这个法律修改以后,完全是同命同价,我倒是不赞成这个观点,因为咱们法律是不是特别科学,我不敢说,因为我们在审理案件当中发现了有好多问题可操作性很差,流动人口也很多,还有呢,农民不见得创造价值就少,但是我只是个人,这是我个人意见,是这么理解。

  李楯:城乡的标准我同意,就是单纯按户口标准我同意取消,不同城市的标准,你给它也取消吗?

  石述思:我觉得我还得再重问一下李老师,我才疏学浅,但是我清晰地记得2006年国家统计局有关于中国城镇人口收入的平均数。

  李楯:对,而那个平均数,如果我们什么事都按平均数去处理,恰恰是不恰当的,因为我们现在需要考虑到每一个人,比如说你同样都给了20万,这20万在他这个城市,可能比如说能生活五年,在那个城市只能生活两年,这公平吗?

  主持人劳春燕:你是觉得同命同价的可操作性不高,那么同命同价呢?你觉得有操作性吗,就像我们刚刚反方嘉宾他们提出要完全地根据每一个个体的不同的收入情况来进行赔偿,你觉得有操作性吗?

  李庭长:不同的收入情况,那是区别在什么情况,在赔偿务工损失的时候是那样。

  主持人劳春燕:我看看他们有什么问题要跟你交流。

  张柱庭:如果把这个将来扩大到死亡补偿费里,你谁主张,谁举证自己收入多少,法院来审查,可行不可行。

  李庭长:这个我认为还有待于咱们法律界的修改法律,没有法律规定作出之前,我们还不能那么判。

  主持人劳春燕:你刚刚也注意到了曹小丽小丽的遭遇是吗?你觉得在这样一个案例中对她来说是不是很不公平?

  李庭长:这个不能简单地说,因为她这个案子,要涉及到她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适用法律,也只能如此。

  江晓阳:她妹妹的这个案件我认为肯定是不公的,她妹妹的案件和我们今天就是和对方王老师张老师讨论的不是同一个范围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说的,王老师和张老师讨论不同是基于个人的创造价值的不同,不是基于城市和居民人口的不同,他的这个恰恰就是基于城市和农村居民人口的不同,而不是基于他创造价值的不同,这个肯定是不对的。

  石述思:我越来越糊涂了,比如说就像劳动创造价值的不同作为补偿,那我问一个孩子五六岁和一个德高望重的学者,同样出事了,怎么衡量?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还是依然很困惑,一个农民创造价值,就一定比一个大款创造价值少吗?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没有。

  王志安:我想解释一下,石主任老是说,其实他这个观念中间,不能有差别,这个社会才构成了和谐社会。

  石述思:我是说在死亡面前,在赔偿面前应该没有差别,而在活着的时候可以有差别。OK?

  梁宏达: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折中的办法,就前面我们提到的先确定一个命的基本价格,所有人全一样,然后在收入补偿和精神补偿这一块,但是要求收入补偿这块,不能比命这个价格更高,这样的话就会造成什么呢,即使两人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个人赔偿金不会比他高出一倍以上,可能这个差距就都在大家接受合理范围之内,我们讲说和谐社会是利益关系的和谐,这个和谐不是说贫富之间,你互相之间你有差距,而是在于双方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我认为这个不超过一倍就可以在大家接受的范围之内了。

  江晓阳:反对。

  主持人劳春燕:江博士反对你。

  江晓阳:就刚才梁老师说的命这一块,这个我和梁老师是一样的,然后他说的收入这一块不能高于,这不能限定,限定就意味着你不尊重他的创造能力和他的创造价值。

  王志安: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应该就是鼓励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是法律原则是这么规定的。

  梁宏达:我怎么感觉我们辩论位置倒过来了。

  李楯:通行的标准就高不就低这是可以的,具体的案件侵权赔偿,那就要根据他的损失,他侵权造成损失是什么呀,就赔偿多少。

  主持人劳春燕:法官,你觉得老梁的这个建议怎么样?

  李庭长:我个人觉得这个建议不错,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个案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主持人劳春燕: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那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

  李庭长:我所说的具体情况,就是不能简单地说,他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户口来赔偿,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户口来赔偿,而是按他经常居住地,以及他生活工作收入受损失情况综合这几方面的因素予以考虑。

  主持人劳春燕:没有想到,像同命同价这样一条看上去天经地义的原则,今天却在我们的场上引发了那么激烈的争论,但我想至少我们大家都有一条共识,那就是生命是无价的,不管是什么身份,什么地位,生命都是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不能能够做的只是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能够尽可能有合理的合法的方式用金钱的赔偿来补偿这个家庭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这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好了,感谢各位今天来到演播室参与我们的讨论,也感谢电视机前观众朋友收看,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栏目介绍

  “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

  三位不幸的少女,死于同一场车祸,赔偿金额却相差两倍之多“不同户口之间存在贵贱吗?不同生命之间存在差别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就意味着不同的人要执行同样的赔偿数额?“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我们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办法,才能最大程度抚平家属的创伤?”《大家看法》周末节目邀请权威法学专家、资深评论员以及遇难者家属、一线法官代表,齐聚演播室展开激情论战。

  101°热度故事:“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

  主持人劳春燕:101度热度故事,361度全民互动,欢迎各位来到《大家看法》周末演播室,我们常常说生命无价,但是一旦发生了意外,到底应该按照同命同价,还是按照同命不价的原则来进行赔偿呢,这确实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今年4月在重庆一起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过程中这个话题再一次引发了大家的热烈讨论,我们现在一起来看一下这条新闻。

  今年4月23日,重庆北碚区长生桥上发生了一起客车坠桥的特大交通事故,共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善后赔偿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对于这个问题,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表示,“事故的善后赔偿一定要坚持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原则,不能区别对待。”这番讲话立刻在社会上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一直是按照受害者不同的户籍身份来核算赔偿金额,2006年1月,重庆市3个不幸的花季少女,在同一个街区,搭乘同一辆车,死于同一场车祸,两个城里孩子得到了20多万的赔偿,而另一个来自农村的孩子只赔得9万元,相差超过两倍的赔偿数额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的争议。

  出于对不同受害人实际损失情况的考虑,广西、四川、河南等地法院也曾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指导意见,对于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并且达到一定居住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保持一致。

  但是这些省市的做法仍然没有平息一些人对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的质疑,他们认为“同命同价”是生命意义上的天赋平等,对此不应该有任何的附加条件。那么“同命同价”是否就意味着公平?尊重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是否就不平等?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到底应该采取哪种方式才更为合理?

  361°全民互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到底是否应该执行同命同价的原则呢?

  热点争论一:人身损害赔偿赔的到底是什么?

  主持人劳春燕:那么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到底是否应该执行同命同价的原则呢,这就是我们今天的核心话题,针对这个话题我们场上的嘉宾也分成了正反双方的意见,我们先来认识一下他们。

  江晓阳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李 楯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

  石述思 《工人日报》要闻部主任

  他们支持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行“同命同价”

  王志安 资深媒体策划人

  张柱庭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主任

  梁宏达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评论员

  他们反对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行“同命同价”

  主持人劳春燕:欢迎各位的到来,我们还是先请正方嘉宾阐述一下你们的意见,江博士。

  江晓阳:同命同价严格地说它不是讲的整个的赔偿,理解上应该是讲的赔偿金这一部分,那么赔偿金这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同命同价的,应该没有什么好说的,把他区别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这一点我认为是没有道理的,在道德上也是值得考虑的。

  主持人劳春燕:在事故的赔偿上不应该有城乡之间的区别,应该同命同价,来反方。

  王志安:我觉得我们要辩论这个话题,首先要搞清楚这个同命同价这个价是指什么价的,其实我们讲,命本身实际上是没有价,因为我们要说一条命值多少钱,也就意味着我们在市场说花这样的钱是可以买到一条命的,所以说命本身没有钱。

  江晓阳:我反对。

  主持人劳春燕:江博士为什么反对?

  江晓阳:命本身是没有价的,但是你造成了人家死亡的时候它就是有价的,要辩证地看,你不能绝对地看,你绝对地看,现在我拿一个亿两个亿买这条命这个肯定是不存在,但是我造成了你死亡的时候要不要赔偿,赔偿的标准是不是价。

  王志安:不是,就是说赔偿是赔什么,我觉得赔偿的不是命的价格,而是。

  江晓阳:赔偿的是什么?

  王志安:赔偿的是因为这个人死亡所造成的后果。

  主持人劳春燕:就是更加明确一点来说的话,可以理解为这个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这个家庭因为受害者的离去所造成的损失。

  王志安:对。

  主持人劳春燕:那为什么就不能够用同样的标准来进行赔付呢?

  王志安:那我们其实就特别简单了,你想想每一个人因为他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上的这个后果和精神上的后果,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就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个年收入十万的人,和一个年收入一千万的人,他的死亡对两个不同的家庭琐造成的经济上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江晓阳:我打断一下,年收入十万的人死亡了以后是不是按年收入十万赔,年收入一万的人死亡了以后是不是按年收入一万赔。

  王志安:从理论上讲是应该这样。

  江晓阳:我们现在不要讲理论,理论太空洞了,我们现在讲到国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十万是不是按十万赔,一万按一万赔。

  王志安:国家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是一回事,我就说我们讨论的是这样做是不是公正。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今天就来讨论,到底是同命同价公正,还是同命不同价公正,来。

  梁宏达:其实赔偿金你是给谁了,人已经死了你能给他吗,所以这个赔偿金是主要针对死者的亲属而言的,那么针对死亡亲属而言,他生前的收入这个影响就特别大了,一个一年能挣十万的人,和一个一年能挣一万的人,他对家庭的贡献是一样吗,因此他死亡给家庭带来的损失,那是绝对不一样的。

  江晓阳:是不一样,你说的又回到刚才王老师说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十万按十万赔,一万按一万赔,法律上规定城市人按城市的收入标准,农村人是按农村的收入标准,你十万,你收入是一百亿,你现在的城市标准只有一万,按一万赔,不是按你一百亿赔,你没有收入或者你收入只有一万,农村的生活标准是十万,按十万赔,我们现在讲的是标准。

  王志安:我本人也不主张用城市和农村这个标准,来简单地划分实际上交通事故中间的赔偿标准问题,中国现在城市和农村的二元社会本身这样一种分制的情况,我们大家都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状况,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实际上他这个标准应该是越来越精确,就是说或许这两个人在交通事故中间他都是城市人,但是由于这两个人的收入标准本身不一样,但他所获得的补偿金本身也是不应该一样的。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让石主任说一句话吧,他已经等的太久了。

  石述思:今天夏天来的特别早,5月初就来了在北京,而且在这么几百瓦的大灯照射下,我居然觉得不寒而栗,我认为我是最踏实地坐在这儿的一位,我还来之前,我还算一个很笨的人我在做点功课,网上所有搜索的证据都是反对同命不同价,至于理由,为什么我一直保持沉默,因为我找不出任何一个理由去支撑同命不同价。

  主持人劳春燕:石主任都已经想不出一个理由来支撑同命不同价这样的原则,来,张教授给他一个理由吧。

  张柱庭:我是专门搞交通法规的,实际上我自己的感受是什么呢,第一个问题,我们应该先命一下题,这个命是什么命,这个价是什么价,如果说这个命是指的我们每个人的生命权,那这个毫无疑问,大家是平等的,不应该有高低贵贱的差异,那么在这个问题上现行的司法解释里,并没有列出一个对每个人平等生命被剥夺以后生命赔偿多少,没有。

  江晓阳:有,25条的第二款就是。

  张柱庭:死亡赔偿里面是没有这个命的权利。

  热点争论二:以生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是否合适?

  主持人劳春燕:那像我们现在刚刚短片里边介绍的,就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给,同一个标准给,可不可以?

  张柱庭:所以我马上要讲另外一个问题了,所以我是反对用城乡的办法,应该用死亡这个人生前收入水平来分,不是按城乡来分。

  石述思:我觉得我强烈地反对,我拿出我所有的力量去反对,以他们的收入作为界定该得到赔偿金的依据。

  主持人劳春燕:为什么?

  石述思:因为我觉得在中国的,从新中国成立起一直到改革开放的29年的进程中,我们的农民我们的农民工甚至城市的普通职工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我觉得恰恰同命同价,从也许不是非常非常,因为死了才平等,已经很残酷了,只是从这一个点上,能够做一点法律允许的追偿机制,有何不可,难道不是和谐社会的精神吗?

  王志安:我的意思就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一定等同于同命就同价,因为每一个生命都不一样,我们要承认,每一个个体生命无论是他在社会上的价值也好,还是他在社会上都不一样的,就是每一个个体生命的差异在一个人死亡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得到尊重?

  石述思:我觉得在死人面前讨论这样的话题首先是有损他们的尊严。

  江晓阳:我想打断一下王老师,你刚才说那个问题,要么在偷换概念,要么在混淆概念,每个人的价值你刚才说的不一样,是有一部分不一样,有一部分是绝对一样的,我的胳膊和你的胳膊绝对是一样的。

  王志安:不一定,我给你举个例子,江老师在日本有一个案例,就是有一个小女孩她练钢琴的,因为一场事故,她有一个手指头掉了,结果她母亲就起诉责任方,当时人家有一个赔偿标准了,一个手指头值多少钱,就是江老师您说的,所有的手指头都应该一个价,但是这个小孩的母亲就向法官说,他说我女儿这个手指头不是一般的手指头,因为她在练钢琴,她这个手指头没有了,她的前途就没有了,你不能否认她将来有可能成为莫扎特,所以她这个手指头就跟一般的手指头就是不一样,所以她就提出了一个天价赔偿。

  江晓阳:你刚说了这个手指头所谓不一样,是她这个手指头将来给她带来的财富不一样,它如果不带来财富,手指头的自然属性本身是一样的。你不能拿她将来这个手指头给她带来的财富来遮盖她的手指头的自然属性的相同性。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不管它自然属性一样不一样,来说到最后赔了多少多少钱?

  王志安:赔的时候呢,到底只赔自然属性,还是也包括社会属性。

  主持人劳春燕:石主任,一个钢琴家和一个农民工如果在同一事故中遇难了,他们应该得到相同的赔偿吗?

  石述思:YES,在今天YES。

  江晓阳:这个肯定是不对的,这绝对平均主义,这个肯定不对。

  梁宏达:追求绝对的平等,最后会带来标准的丧失,反而我们达不到这赔偿的目的了。

  张柱庭: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要介绍一下,刚才这个赔偿,我刚才讲是分两类,侵权和违约,那么侵权赔偿,他的原则设计项目和标准的时候,他的原则就是填平,造成你多少损失,赔偿多少。

  江晓阳:按照张老师刚才说的这个设计,这个设计本身就有问题,就有缺陷。

  张柱庭:现在这个填平原则,由于你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个人的情况不平衡,最后出来的结果,肯定是不一样,权力平等不等于什么呢,获得赔偿额的等同,这是一个大原则,在这个原则下,应该追求努力缩小差异。

  江晓阳:这个我是反对的,补偿额的差异应当尽量缩小,比如说我现在一个大老板,我一年争一百亿,他死了按什么赔,一个普通老百姓他一年挣一万按什么赔,缩小怎么缩小,是按一百亿靠,还是按一亿靠,还是取个中间值。

  张柱庭:我想是这样,新法律事实以后,应该首先是保险公司赔,那么保险公司赔出去一部分,就使得后来的赔偿额越来越小。

  主持人劳春燕:反方嘉宾,你们说每一次赔偿都要根据每一个个体不同的情况来进行,那这样的话,理赔是不是会面临很多技术上的难题。

  石述思:这个要靠举证来完成,这是一个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付出的成本。

  李楯:这个情况我觉得是这样,在一般人如果接受标准型的赔偿,他就不再提问题了,这是他的一种选择,如果他再提问题的话,就面临着极大的诉讼成本,但我们觉得应该给他这种诉讼权利,就他有权利要求更多的赔偿,但实际能不能做到,那要经过审判才能决定。

  主持人劳春燕:石主任,你觉得我们反方嘉宾提出的这样的操作原则有实际的操作性吗?

  石述思:我无话可说。

  李楯:我觉得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比方说我们,我觉得刚才我们正方这一位嘉宾说的话有些还是需要考虑,就我们很多事情要均衡考虑,我们国家现在具体处理,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地方太多。

  石述思:李老师的问题就是说在很多问题,小学还没有毕业的,我们就在谈博士后的操作了,我觉得非常的荒唐,我觉得先把基础面的问题搞清楚。

  主持人劳春燕:来,基础面的问题先搞搞清楚,你还有什么话要说。

  石述思:社会肯定存在着很多不平等,不公平,很多法律之间打架的事情,也许会影响到很多人的正当的权益,但是难道我们不能换一个思路,不能从法律上的平等来迈出第一步,还要做这样技术,那样技术性的设计,从法律层面对于弱势群体进行某种补偿让他们获得某种平等的权益,也许是大家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热点争论三:个体差异在确定赔偿时是否应该得到尊重?

  在事故赔偿中,不同受害人个体的实际差异是否应该得到尊重?打破城乡划分,按照生前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这样的方法是否合理?正反双方的嘉宾对于这些话题争执不下,接下来我们将邀请出一位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上场,她的家人直接遭遇了“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对于反方嘉宾支持“同命不同价”的种种观点,她是否能够接受?《“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大家看法》继续播出。

  主持人劳春燕:那么同一条命是否应该得到相同的赔偿呢?到底是同命同价更公平呢,还是同命不同价才能够彰显出公平呢,今天我们也请来了一位特殊的嘉宾,他叫曹小丽,是一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姐姐,我们先来看一下发生在曹小丽妹妹身上的事情。

  2005年10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路口,一辆夏利小轿车与一台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当场死亡。

  200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按照两名死者不同的户籍身份,判决肇事方赔偿具有城市户口的金文植的家属41万元,而对于农业户口的死者赵小英,判决赔偿其家属17万元。相差近两倍的赔偿金额让本不在意赔多少钱的赵家人感到十分不满。

  曹小丽:“我们觉得这个一点都不公平,人都是一样的人,但是为什么就不同价?”

  赵小英的姐姐曹小丽决定继续上诉,争取相同数额的赔偿金,但是她们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这样的做法没有实际意义。对此,曹小丽仍然没有放弃,她毅然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了上诉,她的行动能为妹妹争取到同样数额的赔偿金吗?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现在就有请曹小丽上场。你妹妹遇难以后赔了你们多少钱?

  曹小丽:17万多一点。

  主持人劳春燕:一开始是觉得可以接受的?

  曹小丽:因为我问过律师了,这个是根据法律制度,赔偿标准赔偿的。

  主持人劳春燕:那后来怎么会想到去起诉,打官司呢?

  曹小丽:后来是我知道,不是两个人同时遇难的嘛,那个人41万,我们17万多一点,我就问那个原因,他说是因为户籍的不同,所以造成了赔偿标准不同,我当时觉得不公平,所以我就再次进行起诉。

  主持人劳春燕:听说二审的判决结果刚刚出来。

  曹小丽: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主持人劳春燕:那能够接受吗?

  曹小丽:当然是觉得不服。

  主持人劳春燕:今天我们这边也坐了三位反对同命同价的嘉宾,我们看看他们有些什么样的问题要来问你。

  王志安:你妹妹在北京做什么工作?

  曹小丽:我妹妹在餐饮做收银员。

  石述思:你为什么觉得不公平?

  曹小丽:因为我觉得就是同样的人,为什么他命价不一样。

  石述思:你是农村的呀,他是城里的呀,他收入比你高呀。

  曹小丽:城里人跟农村人同样都是人。

  石述思:他出身比你高贵,他是男的。

  王志安:这个其实一个观点,我觉得我们这边已经表述很清楚了,就是因为城市和农村户口所造成的歧视性规定,我们都是认为是错误的,也是不公正的,但是由于现实社会中间两个人现实的社会价值不同所导致的差异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曹小丽:我认为这个不正确。

  为了让自己的妹妹获得与城里人相同的赔偿,曹小丽不顾劝阻坚持上诉,虽两次驳回却依然不服。对于她的经历,反方嘉宾认为城乡分治的赔偿方式固然不对,但是每个人劳动价值的不同却必须得到尊重。对于这些观点,曹小丽坚决予以反对,她会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驳斥嘉宾的观点?接下来,我们还会邀请出一线法官的代表参与现场讨论,他会支持“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吗?

  “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下

  在昨天的节目里我们了解到,三位不幸的少女,死于同一场车祸,赔偿金额却相差两倍之多,城市和农村赔偿标准的巨大差别引发社会舆论强烈争议。

  不同户口之间存在贵贱之分吗?不同生命之间存在价值差别吗?每个人创造社会价值的不同,是否应该在人身赔偿中得到尊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否就意味着要按照相同的数额来核算赔偿?

  针对这些问题,权威法学专家、遇难者家属、一线法官代表齐聚大家看法周末演播室,展开唇枪舌战。

  反方嘉宾提到,单纯按照城乡户籍的不同来确定赔偿标准,肯定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同命同价”,每个人社会价值的差别必须在赔偿时得到尊重。对于这样的说法,遇难者家属坚决反对,她会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反驳嘉宾的观点?场上正反双方的辩论,是否会因此发生那些改变?

  《“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大家看法》继续播出。

  361°全民互动:交通事故的赔偿中到底是否应该执行同命同价的原则呢?

  热点争论一:按社会价值确定赔偿是否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主持人劳春燕:我们忽略掉这个户口的问题,假使你妹妹挣的没有那个人钱多,假使你妹妹的收入没有那一位遇难者的收入高,那你觉得你可以接受这样一个赔偿的结果吗,就是赔给你们家的比较少,赔给他们家的比较多。

  曹小丽:这个我也不能接受,因为像我妹妹她在北京打工,她一个月有一千多块钱的工资,还有在我们家,我父母都是种田的,在家里也有收入,这样两项加起来不比在城里标准差一点。

  主持人劳春燕:您认为不管收入多少,身份有什么不同,都应该是赔同样的钱。

  曹小丽:对,因为他这个赔偿标准是按那个什么,我这里有一份资料。

  主持人劳春燕:还带着资料来了,是什么内容?

  曹小丽:就是关于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说,是作为判决的依据嘛,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中规定,33条规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跟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抵触,但是他赔偿这个标准数额是违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规定。

  梁宏达:我认为这个不违背,实际上我们刚才争了半天跟命有关的话题,实际可以把命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叫价值,马克思讲价值怎么讲,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的劳动,你的命也是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这肯定是,第二部分还有一个使用价值的问题,就是说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特殊需要的某种属性,就说你这个命不仅是对自己来讲是有存在价值,你对别人也有使用价值,你可以搞慈善工程,你捐助别人,你的劳动给别人带来财富,这是一样的,所以说我们在考虑这个生命消失之后的赔偿,既要考虑他的价值,又要考虑他的使用价值,那么价值我跟江老师跟石老师都一样,我认为价值上是完全等同的,可是使用价值上大大的不同,就刚才王老师讲要尊重每个人使用价值上的一种不同,所以这两个加起来是赔偿金的总和,那这个之间,由于使用价值不同产生差异,有什么不好理解的吗,我认为这个好理解。

  主持人劳春燕:看曹小丽小丽能不能够接受你这样的观点?

  石述思:我再重复一句话,生命无贵贱大家都认为,不再争论,我认为劳动本身也无贵贱,也平等。

  王志安:但劳动报酬有区别。

  梁宏达:劳动创造的价值有大小。

  热点争论二:每个人社会价值的差异能否衡量?

  石述思:梁老师我问您一个问题,请教您怎么衡量这样的价值,你拿什么方式具体划钱,你说一个教授的价值,和在座的一个农民工的子女的价值,怎么衡量?

  王志安:用经济价值是可以衡量的,生命价值是不需要衡量。

  主持人劳春燕:到底怎么来衡量这个价值有操作问题?

  梁宏达:如果价值无法衡量,那就没有价值这个词存在了。

  张柱庭:这个很容易操作的问题,他的损失在他发生事故前是有收入确定方法的,实际上在我们交通事故里面在赔偿其他项目的时候都是能够找到相应证据的。

  石述思:如果这个人是乞丐,就该白死,他一分钱挣不到是吗?

  张柱庭:不是这样的,法律如果说你找不到,举证证明不了自己务工收入的时候,会按照社会的平均价值来衡量。

  梁宏达:现在有一种说法我非常赞同,就关于赔偿金,首先确定一个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作为一个基数,然后再用每个人的收入作为一个权数,加权,然后这两个加到一起作为赔偿金应该比较合理,这样也避免了单独靠收入来确定赔偿金造成的过于悬殊的现象,所以可能在这一点上民愤就没那么高了。

  石述思:3.0版本。

  主持人劳春燕:同命不同价是否违反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条非常基本的原则呢,同命同价是否能够更加彰显出公平呢,今天我们也请来了一位法官,有请北京市大兴区法院的李有宇庭长上场。

  热点争论三:纯粹“同命同价”在实际操作中会遭遇那些问题?

  反方嘉宾梁宏达认为,每个人创造的社会价值都是有差异的,尊重这些差异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实际冲突;而正方嘉宾石述思则认为,每个人的社会价值差别根本无法衡量,以此作为赔偿依据会引发更大的不公。即将登场的一线法官代表会支持“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吗?对于解决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公平问题,他会有那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方法?《“同命同价”就一定公平吗?》,《大家看法》继续播出。

  主持人劳春燕:欢迎您,李庭长。

  李庭长:主持人好。

  主持人劳春燕:李庭长,很高兴您能够来到我们演播室,我听说你们法院现在也在尝试着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最近刚刚有一个案子是吗?

  李庭长:对。

  主持人劳春燕:给我们说一下大概的情况。

  李庭长:这个案子是在2006年的年底判决结案的,这个案子具体是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在交通事故中乘车人乘坐一辆出租汽车,这个出租汽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这样乘车人受伤了,受伤以后他到法院,运输服务纠纷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公司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主持人劳春燕:他是什么身份的?

  李庭长:他是农村户口。

  主持人劳春燕:你们最后是赔给他多少钱?

  李庭长:我们判他赔了20多万块钱。

  主持人劳春燕:这是一个相当高的金额。

  李庭长:他是农村户口,老家在江西,但是我们赔偿的标准是参照北京市的城镇居民的生活费水平来来赔偿的。因为他在2000年就在北京市昌平区买了楼房,一直在北京市经商,在北京生活。

  主持人劳春燕:假使这个人就是一个农村户口,就是一个农村来的,他平时也没有在北京住,他不幸出了交通事故,这个时候赔给他的钱。

  李庭长:应该参照农村的居民的生活费水平来赔偿。

  主持人劳春燕:就不是现在的20万了?那可能是多少?

  李庭长:十来万,相差很多。

  主持人劳春燕:差别是相当的大的,所以一条农村人的命和一条城市居民的命,这个最后的赔偿金额还是差距非常大的?

  李庭长:这个差距是大的,但是不能说城镇居民和农村的居民这个简单的命的差价,刚才我说的综合予以考虑,不能说城镇居民就比农村的居民价值就高。

  江晓阳:这肯定是体现了城乡人口的生命价值的不等同,就你刚才说的,就说的,这个农村的人在昌平住了五年,就按城里的人赔,刚才主持人劳春燕说了,如果一个人我今天进城,一下被撞死了,就按农村人赔,那你怎么就会知道将来我,比如我20岁今天进城被撞死了,那我未来的40年,可能我活60岁,我未来的40年你怎么就预计到我就不会在城里工作呢。

  李楯:这我有点不同的看法,因为作为一个法官,我倒是很赞同这位法官的判决,那么恰恰要根据很复杂的情况,那么我们只能根据眼前说这个人在出这个事故,在他这个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我们怎么来处理,怎么来给予补偿,而很难说他将来可能什么样。

  江晓阳:恰恰就是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这个问题,才造成了城乡,就刚才这小女孩她妹妹和城里人的所不同。

  李楯:我觉得这两种情况不一样,那么我说,如果我们按照一个机械的说,同样的人只要撞死了都给20万的话,那么我们假设有一个英国人恰恰走在中国,被撞死了,你给他20万,这20万给他的家属在英国值几个钱呢。我们要知道一块钱,同样的一块人民币,或者同样的一个英镑,一个美元在世界不同地方他的实际购买率是不同的。

  江晓阳:我是反对刚才李教授这个观点的,是绝对反对这个观点的,这就说明什么呢,就是刚才说我认为李教授他把自己的反对二元城市,人口的二元结构的这个政策他自己给否定掉了,他现在等于说的好象是比较支持城市二元结构,就是说你目前你住在农村,你死了。

  李楯:你恰恰理解错了,我们反对他,而且我们直到现在,我们说连续五年给两会,虽然我不是代表,也不是委员,给他们做议案,要求设立城乡一体的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是在法律上给一个平等待遇,我们说给他的宪法权利地给他平等的对待每个人,和具体的侵权损害赔偿,完全是两回事,否则《侵权法》就不存在了。

  江晓阳:不,现在就说到为什么我今天进城被撞死了,和他一直住在城里面的就不我一样呢?

  李庭长:我们法院判定案件必须得按照法律规定来判,不是说想当然,或者我个人认为这个农民就应该和这个居民一样的,同等的标准来赔偿,不能简单的这么认为。

  热点争论四: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赔偿不等的问题?

  石述思:我想跟法官说两句话,首先我觉得你已经尽力了,谢谢,你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了,我认为做了非常大的平等的努力的,至少我现在感觉到法律的阳光,平等的阳光不是照耀到所有的农民,至少流动人口,已经被我们在裁决案件的时候注意到了,你做得很好,那能不能今天我们在座所有人,能不能我做一个提议,能不能咱们联合呼吁一下,最高法备受争议的,像很多很多有时只是那样做过的那样,咱呼吁取消它,修改它。

  李庭长:就是说咱们一起来呼吁,我赞成这个观点,因为现在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或者说城乡差别的问题也是大家都关注,我们审理案件,好多律师当事人都在争论不休这个问题,而且刚才我所说这个案件是极少数的,大多数还是是城镇按城镇,是农村按农村,我们作出这个判决是依据最高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个批复和一个复函,根据这个复函的精神来作出判决的。就说咱们是不是要求咱们这个法律修改以后,完全是同命同价,我倒是不赞成这个观点,因为咱们法律是不是特别科学,我不敢说,因为我们在审理案件当中发现了有好多问题可操作性很差,流动人口也很多,还有呢,农民不见得创造价值就少,但是我只是个人,这是我个人意见,是这么理解。

  李楯:城乡的标准我同意,就是单纯按户口标准我同意取消,不同城市的标准,你给它也取消吗?

  石述思:我觉得我还得再重问一下李老师,我才疏学浅,但是我清晰地记得2006年国家统计局有关于中国城镇人口收入的平均数。

  李楯:对,而那个平均数,如果我们什么事都按平均数去处理,恰恰是不恰当的,因为我们现在需要考虑到每一个人,比如说你同样都给了20万,这20万在他这个城市,可能比如说能生活五年,在那个城市只能生活两年,这公平吗?

  主持人劳春燕:你是觉得同命同价的可操作性不高,那么同命同价呢?你觉得有操作性吗,就像我们刚刚反方嘉宾他们提出要完全地根据每一个个体的不同的收入情况来进行赔偿,你觉得有操作性吗?

  李庭长:不同的收入情况,那是区别在什么情况,在赔偿务工损失的时候是那样。

  主持人劳春燕:我看看他们有什么问题要跟你交流。

  张柱庭:如果把这个将来扩大到死亡补偿费里,你谁主张,谁举证自己收入多少,法院来审查,可行不可行。

  李庭长:这个我认为还有待于咱们法律界的修改法律,没有法律规定作出之前,我们还不能那么判。

  主持人劳春燕:你刚刚也注意到了曹小丽小丽的遭遇是吗?你觉得在这样一个案例中对她来说是不是很不公平?

  李庭长:这个不能简单地说,因为她这个案子,要涉及到她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适用法律,也只能如此。

  江晓阳:她妹妹的这个案件我认为肯定是不公的,她妹妹的案件和我们今天就是和对方王老师张老师讨论的不是同一个范围的问题,我们讨论的是说的,王老师和张老师讨论不同是基于个人的创造价值的不同,不是基于城市和居民人口的不同,他的这个恰恰就是基于城市和农村居民人口的不同,而不是基于他创造价值的不同,这个肯定是不对的。

  石述思:我越来越糊涂了,比如说就像劳动创造价值的不同作为补偿,那我问一个孩子五六岁和一个德高望重的学者,同样出事了,怎么衡量?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还是依然很困惑,一个农民创造价值,就一定比一个大款创造价值少吗?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没有。

  王志安:我想解释一下,石主任老是说,其实他这个观念中间,不能有差别,这个社会才构成了和谐社会。

  石述思:我是说在死亡面前,在赔偿面前应该没有差别,而在活着的时候可以有差别。OK?

  梁宏达: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折中的办法,就前面我们提到的先确定一个命的基本价格,所有人全一样,然后在收入补偿和精神补偿这一块,但是要求收入补偿这块,不能比命这个价格更高,这样的话就会造成什么呢,即使两人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个人赔偿金不会比他高出一倍以上,可能这个差距就都在大家接受合理范围之内,我们讲说和谐社会是利益关系的和谐,这个和谐不是说贫富之间,你互相之间你有差距,而是在于双方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我认为这个不超过一倍就可以在大家接受的范围之内了。

  江晓阳:反对。

  主持人劳春燕:江博士反对你。

  江晓阳:就刚才梁老师说的命这一块,这个我和梁老师是一样的,然后他说的收入这一块不能高于,这不能限定,限定就意味着你不尊重他的创造能力和他的创造价值。

  王志安: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应该就是鼓励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是法律原则是这么规定的。

  梁宏达:我怎么感觉我们辩论位置倒过来了。

  李楯:通行的标准就高不就低这是可以的,具体的案件侵权赔偿,那就要根据他的损失,他侵权造成损失是什么呀,就赔偿多少。

  主持人劳春燕:法官,你觉得老梁的这个建议怎么样?

  李庭长:我个人觉得这个建议不错,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个案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主持人劳春燕:具体实际情况区别对待,那是什么样的具体情况?

  李庭长:我所说的具体情况,就是不能简单地说,他是城镇户口,就按城镇户口来赔偿,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户口来赔偿,而是按他经常居住地,以及他生活工作收入受损失情况综合这几方面的因素予以考虑。

  主持人劳春燕:没有想到,像同命同价这样一条看上去天经地义的原则,今天却在我们的场上引发了那么激烈的争论,但我想至少我们大家都有一条共识,那就是生命是无价的,不管是什么身份,什么地位,生命都是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不能能够做的只是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能够尽可能有合理的合法的方式用金钱的赔偿来补偿这个家庭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这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好了,感谢各位今天来到演播室参与我们的讨论,也感谢电视机前观众朋友收看,我们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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