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杨志春在上海歌城消费娱乐时,遭到两名醉汉的殴打,为此他将上海歌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本报今年5月29日曾报道)。前天,静安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歌城赔偿小杨同学各类损失共计2607元。 2007年4月1日下午,小杨与同学一行6人去上海歌城消费娱乐。下午5时40分许,小杨等人消费完毕欲离开该场所,在底楼大厅等人时,与附近二男子及一女子发生口角,其中二男子呈醉酒状态,突然殴打小杨。殴打持续了一段时间,歌城的数名工作人员才把双方人员隔离。事后,小杨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该歌城懈怠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歌城未在合理限度内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导致小杨身受他人伤害,应承担过错责任相一致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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