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本市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的标准仍按本市2005年公布的标准执行,不符合该标准的均为非普通住房。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5年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从2007年7月15日起,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办法。凡居住未满3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界定
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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