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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禁设与职位无关条件 相关规定开始施行

关键词:公务员招录禁设与职位无关条件 相关规定开始施行

2007-11-23 07:45:00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昨天获悉,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发布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即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明确提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对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昨天正式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公务员法为依据,对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了全面规定,共九章三十九条。

  《规定》指出,录用公务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还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由主管部门发布招考公告,公布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公开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要进行笔试、面试,并对考生进行考察和体检。综合这些结果,择优选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对特殊职位,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报考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为了严把队伍“进口”,对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记者看到,《规定》在三个方面有新的发展:一是更加维护考生权益,明确要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二是明确了招考公告发布的内容,报考回避的情形,公示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学校等,强化了监督措施;三是进一步严肃录用纪律,细化了招录机关、录用工作人员违纪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加大对违纪考生的处理力度,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B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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