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精神赔偿金二审判决减去六万元
2007-12-06 08:19:16来源:北京青年报
富平家政公司家政员在看护幼女时不慎致幼女摔倒死亡。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富平家政因雇员过失赔偿幼女父母47万余元。
去年4月10日,顾先生夫妇通过富平家政中心聘请保姆雷某前往家中照看两岁的女儿。今年2月7日,雷女士将幼女独自留在沙发上,后幼女摔倒在地,颅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顾先生夫妇将富平家政中心告上法院。9月20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富平家政中心赔偿顾先生夫妇53万余元,富平家政中心宣判后提起上诉。
近日此案在二中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雷某主观上并无恶意,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无明显的重大过错,且未对幼女实施直接伤害行为,不存在恶劣行为,富平家政事后积极支付医疗等费用,原判决确定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最终将精神赔偿确定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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