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遭盗刷划走8万余元赛特被判赔偿
2007-12-23 07:57:39来源:北京青年报 周先生钱包被盗,里面信用卡被人在赛特消费划走8万余元,周先生认为赛特集团有限公司未尽审查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朝阳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赛特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先生16928元,理由是赛特不能证明已尽审查义务。
2005年3月19日19时许,周先生在用餐时钱包被偷,一并丢失的除了现金外,还有钱包内一张工商银行牡丹卡。周先生发现后,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工商银行申请挂失。事后周先生发现,信用卡已被他人于3月19日晚,在某商场分四次刷卡消费,消费金额总计8.4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银员应当核对卡片背后签名和交易单上签名是否一致,而被告收银员也核对了客户签名和卡片签名,是完全一致的。从2002年起中国工商银行就不需要再核对持卡人身份证。原告受到的损失是因为自己遭受盗窃损失,未能在24小时内办妥挂失手续,应当由原告本人自担损失,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商场作为接受信用卡消费的特约商户,无须进行身份证核对。而收银员在接受付款时是否按照审查标准核对签名,应当由商场举证。虽然事情发生在2005年3月19日,但周先生在案发第二天报案,此案尚未了结,相关民事诉讼已经启动。法院认为,在这样情况下,商场应当保留录像材料,但其却以时间过久、录像被销毁为由,不予提供,因此应当推定其未尽到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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