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包裹未收到 物业被判赔偿200余元
2007-12-31 09:38:56来源:京华时报 因包裹被物业收发室以“查无此人”退回,一业主将物业起诉至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该业主208.43元的邮递损失费。
原告吕先生住在其父承租的朝阳区双柳巷小区11号楼2单元一处居室。今年3月1日,吕先生的朋友为其邮递的一个包裹被投递到收发室,但5天后该包裹因“查无此人”的原因被退回。吕先生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邮费416.86元人民币,以及电话费、诉讼费、各类损失费共计2000元。
双桥康居物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称,物业只是为业主提供义务的接收邮件,没承诺过什么。吕先生的邮件并没有丢失,也没有损坏,只是在邮件到达后的4天里,物业无法联系到邮件的主人,因此按包裹邮退手续办理退回。
朝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邮件进行收发的工作应视为其对业主的一项承诺,其既然主动承担起邮件收发的工作,就应当保证邮件收发的及时。而吕先生未在物业处登记,对投递管理也带来一定困难。从权利义务责任相对等的原则上来讲,被告为小区业主承担的是无偿的投递服务,故不应由其承担过重的赔偿义务,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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