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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政府审批不等于征收 城市化不等于征地

关键词:专家:政府审批不等于征收 城市化不等于征地

中国的城市化必须和征地脱钩。但是,没有地方政府圈地的牵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或许会缓慢一点,但也会理性、自然和正常得多。政府的作用在于审批,而审批不能和征收画等号。 《京华时报》日前报道,北京朝阳区常营乡的“拆迁乡长”高桂全最近因权钱交易落马。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征地和拆迁产生了大量社会冲突,相比之下,高桂全的犯罪数额和性质似乎都不算最严重的。有关部门对他的评价是“功多过少”,因为绝大部分最难做的拆迁工作是在他任期内完成的。在其任内,大部分村民换到了两三套住房及数十万元补贴,自愿离开了平房和土地,因而比起那些因补偿太低、不愿搬迁而遭到强制拆迁的农民要幸运得多。 不过常营乡还是发生了野蛮事件,一位六十岁的“钉子户”就在深夜遭遇了暴徒袭击,后来在高桂全的“协调”下迅速和乡政府达成拆迁协议,同时签下一份保证书,表示不再追究袭击事件的责任。这位拆迁户深信袭击事件的幕后主使就是高桂全,而有证据表明后者接受贿赂的时间和袭击时间完全吻合。在这位“拆迁乡长”的“协调”下,处于朝阳与通州交界的常营乡已经完全城市化,成为目前炙手可热的城市住宅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基本上可以用“城市化”这个词来衡量。可以预料的是,对农民仍然占全部人口2/3的中国来说,城市化过程还将在今后几十年不断进行下去,直到大部分农民成为城市居民、他们所居住的农地成为城市土地为止。可以说,城市化就是中国现代化的代名词;虽然我们也开始重视“新农村建设”,但是中国要发展,归根结底还是得走城市化道路。然而,中国的城市化有一个根本的困惑,那就是它和政府征地绑在了一起。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民或村集体是没有权利直接和开发商或城市居民交易,将农地变成建设用地或城市住宅的;最近,国务院也明确表示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而出售的农村“小产权房”违法。农地要变成城市土地,必须首先经过政府征收,因而中国规模浩大的城市化似乎绕不过政府征地这一环。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高兴了,因为征地是各级政府部门经手的,而目前还有待规范的征地过程将给他们带来巨大利润。即便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去做,许多农地的征地补偿额还是偏低,远未达到发达国家宪法所要求的按照“公平市价”计算的“公正补偿”标准。因此,地方政府可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征地成为凭空生财之道,征地越多收入越高,买卖土地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一点不奇怪的是,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严禁违法征地,但是各地的土地违法事件还是络绎不绝、屡禁不止。 在某种意义上,地方政府的“圈地”冲动带动了中国的城市化过程,但是这种城市化模式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代价。一方面,失地农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土地纠纷引发的社会冲突此起彼伏;另一方面,大量廉价征收的“开发区”被搁置抛荒,极大浪费了中国很有限的耕地资源;最后,征地产生的大量利润流到地方政府那里,耗费在建造楼堂馆所、购买豪华公车或公款吃喝这些对于国计民生有害无益的消费上,甚至造就了为数众多的贪官。可以断定,只要地方政府的“圈地”冲动不减,那么保障农民利益和规范征地过程就只能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 然而,城市化有必要和征地绑在一起吗?在土地私有化国家,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无论农村还是城市的大部分土地都是私有的,城市化过程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改变的只是区划的边界和性质而已。这样,政府自然也就没有理由动辄征地了;加上宪法要求政府征地必须按照“公平市价”给予“公正补偿”,政府就更没有圈地冲动了。问题在于,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仅如此,1982年宪法还明确规定了城市和农村两套土地制度。正是这种城乡二元化遗留下来的土地双轨制约束了农村的发展,同时也混淆了城市化和政府征地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过程——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似乎只有通过政府征地。但是即便如此,城市化和征地仍然不是一回事。 在此,有必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土地管理法》之所以禁止农地直接交易,似乎主要是出于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和保证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等考虑。且假定这些目标都是正当和必要的,但实现这些目标是否必须得通过政府征地呢?目前,征地只是完成从农地变为非农用地的一道程序,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并不必然要求这道程序。譬如农民或开发商可以向法律规定的职权部门申请批准,交易获得批准后自动生效,土地使用权也跟着自动变更,而政府部门的作用仅限于规划、审批和登记。这种处理方式消除了城市和农村土地之间的绝对界限,允许土地使用权在自愿交易过程中直接变更,完全排除了多余的征地程序。要知道,政府的作用在于审批,而审批不能和征收画等号。 总之,中国的城市化必须和征地脱钩。人为增加征地这个环节,除了损害农民的正当权益、浪费宝贵的耕地资源、造就大批高桂全这样的贪官,别的作用似乎不多。没有地方政府圈地的牵引,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或许会缓慢一点,但也会理性、自然和正常得多。(张千帆 系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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