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最新司法解释 告县级以上政府须到中院
2008-01-17 09:19:06来源:北京日报
昨天,最高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撤诉问题出台两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告县级以上政府案件今后必须由中级法院审理;针对“民告官”案件则推行和解撤诉制度。两个司法解释都将从下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共19条,细化了行政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撤诉问题的多个条款。其中,管辖规定明确了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范围。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审理。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该司法解释,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县法院管不了县政府”的现状。
撤诉规定则推出了和解撤诉制度。据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介绍,现行行政诉讼法尽管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这就为法院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行政案件,预留了制度空间。对此,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单位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该单位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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